【公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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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1日 0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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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 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zhanglq@jtzyzg.org.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5层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1000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19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设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类别。


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注册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国一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其中,一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材料初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一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具体事务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注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二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注册具体事务工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专门机构承担。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

(二)只受聘于一个开展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工程类别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工程类别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同时取得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注册的申请、受理、办理和查询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进行。交通运输部负责定期公布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定期公布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在网上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告知书与承诺书见附件1)。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交通运输部已受理。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收到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的专业类别应与考试专业类别一致。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

(三)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需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重新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人员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3);

(三)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如实填报本注册周期的业绩并进行承诺。


第九条 已注册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中一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如需在本单位注册另一个类别,则需通过另一个类别的考试后方可申请。注册程序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单独计算。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人员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由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费用明细(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5)。

注销注册者具备注册条件并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由交通运输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电子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注册专用章”。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准予注册的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在对应行政区域或系统内有效。


第十三条 取得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后,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以防被盗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申请注册专业与考试专业类别不一致的;

(五)未达到相应类别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六)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期间的;

(七)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九)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十)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一)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相应级别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注册证书被撤销的;

(五)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依据职权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注册专业类别范围内执业,执业范围包括注册类别对应的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交通运输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交通运输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交通运输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交通运输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与注册类别相对应的以下工作:

(一)交通运输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交通运输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交通运输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且只能由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地方及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注册类别范围执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数据文件;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第三章关于执业等相关规定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或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将纳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可建立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其中,不良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告符合注册条件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视为准予注册,由交通运输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电子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告知书、承诺书

2.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5.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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