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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一项目发生事故,1人死亡!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被追究刑责!

发布于:2023-03-28 08:48:28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3月6日,无锡公布《宜兴市青象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及石膏堆棚网架部分项目“10?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31日12时11分许,位于宜兴市湖?镇的宜兴市青象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生产线收购兼并改造项目(石灰石及石膏堆棚)网架部分施工现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 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史某军在进行高处焊接作业过程时,身体失稳不慎从高处坠落, 因佩戴的安全带未进行固定 ,防坠落措施缺失,导致其直接坠落至地面致死,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 赛特钢结构公司对堆棚项目安全管理缺失,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未成立项目管理团队对堆棚项目进行管理,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 安全带未固定 安全帽下颌带缺失 等事故隐患;

(2)未对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进行检查,施工现场进行高处焊接作业的人员史某军 不具备相应特种作业资格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2. 青象水泥公司 未办理相关工程建设手续 ,导致该工程失管漏管;同时,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赛特钢结构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赛特钢结构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1. 朱某松,男,43岁, 宇力劳务公司总经理 ,是堆棚项目 施工现场负责人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史某军进行特种作业,且 未向作业人员史某军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追究刑事责任

2. 杜某光,男,42岁,赛特钢结构公司堆棚 项目负责人 ,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 邵某强,男,49岁, 赛特钢结构公司总经理 ,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对堆棚项目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发现并纠正堆棚项目安全管理缺失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2. 万某平,男,59岁, 青象水泥公司总经理 ,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本单位对赛特钢结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缺失的问题,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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