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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范之危险废物鉴别

发布于:2023-07-04 06:35:04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复制转发]

企业风险防范之危险废物鉴别

今天下午,李乔总在司法鉴定扩项群发布了一则消息,鉴定所及新增鉴定人证书已换领,本轮鉴定资质扩项工作正式完成。

在我印象中,资料提交好像都是两年前的事情了,至此,山西丽浦司法鉴定所扩项获得批准,在原先污染物性质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的基础上,核准增加了3个类别,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和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最近一段时间,也正值危险废物考核和部分危险废物管理标准即将实施的时期,趁此机会谈一谈对危险废物鉴定和鉴别的一些认识。

(一)司法活动中的危险废物鉴定

自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司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犯罪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而这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犯罪属于环境刑事案件中频次最高。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在新规定之后增长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使该罪由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要造成非常重大的后果,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可能触发该条款。

新的司法解释在入罪门槛方面,增加了5条行为罪,其中“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就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大大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入罪门槛,基于其易量化,证据容易固定,不像大气污染等证据具有灭失性,且危险废物产生量、产废单位较多的实际情况,也就导致了在实践活动中此类犯罪形态较多的一个原因。

对于非法、排放、与倾倒的认定,司法解释和相关纪要也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主要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大量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再比如以副产品利用的名义实际进行处置的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排放、倾倒与处置。

而在司法活动中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也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产废单位明确,环评中也明确是危险废物的,依据环评文件、批复、笔录等资料,对照危险废物名录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

第二种是产废单位明确,但是环评文件中没有说明其为危险废物,可以对照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如果列入名录,则可以根据名录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如果未列入名录,根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进行分析,不具备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不能排除危险特性,则按照技术规范取样开展鉴定。

第三类是产废单位不明确,则直接进行采样活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二)日常管理活动中的危险废物鉴别

对于污染物性质的判定,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发现有两种说法,危险废物鉴别与危险废物鉴定。那这两种说法有什么不同?

危险废物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而危险废物鉴别是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规定的程序,以及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系列),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活动。

因此,从技术本质上来讲,两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活动。从管理方式上,通常情况下,我们将用于司法活动中危险废物性质的判定叫做危险废物鉴定,而将用于日常环境管理活动中物质性质的判定叫做危险废物鉴别。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哪些固体废物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是产废单位应当关注的一件事情,如果某个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但因未对其性质开展鉴别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而发生环境事件,极有可能会因为此而涉及到环境刑事案件的范畴。

因此,对于产废单位需要关注企业哪些物质是需要开展鉴别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通常情况,开展危险废物的鉴别包括以下步骤,这跟犯罪体系的阶层论有些相似,首先判定待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一定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第一步判定属于固体废物,则进行第二步,对照危险废物名录,如果纳入危险废物名录,则属于危险废物,如果未列入名录,则根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判定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如果依然不能够排除危险特性,则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取样进行分析,对照相关鉴别标准进行识别

那么涉及到危险废物鉴别和鉴定的文件和标准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5)危险化学品目录;(6)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7)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8)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9)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10)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11)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12)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13)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14)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三)结束语

随着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日趋严格,危险废物的管理活动也愈发的精细化,准确识别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一项基本技能。

在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活动中,除了前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在危险废物名录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规定也需要值得注意,那就是名录中说明“不包括xxx”的部分,按照管理的规则,其未直接纳入名录进行管理,但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通常也需要根据鉴别结果来进行判定。

如焦化厂的生化处理污泥、含油废水中的生化处理污泥、煤气生产过程中的生化处理污泥、水性漆生产过程中的生化处理污泥等,以及大量的化工废盐。

实际中,在危险废物鉴别活动中,有一种判定方法为根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进行排除的过程,但实际操作层面,因受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实际上鲜有直接通过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直接排除的案例,基本待鉴别的对象都进入了采样环节,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进入采样环节的范畴,也希望在日后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也能进一步的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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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危废鉴别是企业环保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资料进行论述,值得一看

    2023-07-07 07: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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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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