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付款条款是否有效?
严肃的滑板
2024年05月14日 11:04:32
只看楼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原则上有效。 比如:银川鹏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富地公司(发包人)付款迟延导致中建某公司(承包人)付款相应迟延,鹏曦公司(分包人)不得要求任何索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原则上有效。
比如:银川鹏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富地公司(发包人)付款迟延导致中建某公司(承包人)付款相应迟延,鹏曦公司(分包人)不得要求任何索赔。
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本条款的初衷在于和总包方共同承担业主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风险,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安排,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另外一个观点认为靠背条款无效。
因承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中建某局(承包人)和祺越公司(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约定:在大东建设(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某局不负有付款义务。
但是,中建某局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大东建设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中建某局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对大东建设予以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所以法院认为,中建某局应该支付工程款给祺越公司。
另外,如果存在分包合同本身无效,则“背靠背条款”无效。

免费打赏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