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历来是各级法院的审理难点,山东省高院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协会在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评调裁一体化”方面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协助高院建立一套科学公正、专业高效的建设工程评调裁一体化多元解纷方案。随着山东省高院建设工程评调裁一体化工作逐步推进,本人作为争议评审专家有幸参加了省高院举办的多次论证会,就争议评审在诉讼过程中的应用谈点看法。
“评调裁”中的“调”、“裁”在多元解纷应用中已很成熟,争议评审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多元解纷手段在诉讼中使用并不广泛。“争议评审”制度具有细致分割、及时化解、防止争议扩大、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等优点,逐步取得到当事人认可。近几年省造价协会组织专家在非诉领域做了一些争议评审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各级造价协会也相继制定了相关规范规则。
争议评审在诉前调阶段、诉中庭审阶段都可启动,诉前调阶段经案件梳理后,当事人双方对基本事实分歧不大的,就争议事项调解员可启动争议评审程序,依据争议评审决定进行调解可大大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不成的,其争议评审成果可转入诉中庭审阶段。诉中庭审阶段,法官对当事人之间专业问题争议不能判断的,也可启动争议评审程序,这类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造价鉴定方面。例如:鉴定意见中不能确定的选择性或推断性意见;鉴定意见中当事人提出的技术性争议等。
争议评审对比司法鉴定的优势: 1、争议评审结论是多方意见,争议评审需要三名以上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作为评审结论。司法鉴定则是鉴定人的单方意见。2、评审专家资格要求比鉴定人更高,评审专家要求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十年以上。鉴定人只要求有注册执业资格。3、其结论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争议评审要召开调查讨论会,要求当事人与评审组充分交换意见,对各自主张进行陈述。因此评审结论是在充分讨论的情况下出具,评审结论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可。4、组织管理优势,争议评审机构为各级行业协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其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不容易受外界干扰。相对的鉴定机构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参差不齐,容易受外界干扰。5、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低,按当前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单个项目鉴定费用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评审机构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自身不收费,只按相关标准收取专家费用,较复杂的争议评审项目专家费总额一般不超3万元。
由于建工案件存在证据繁多、事实认定困难、专业要求高、以鉴代审等诸多问题。造成建工案件裁判难度大、息诉服判率低、信访事件多等审判难题。怎样用争议评审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通过以下一个争议评审案例进行剖析。
这是一起典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在青岛市中院,原告是某建设公司,被告是某地产公司。一审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并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根据双方申请,山东省高院委托省造价协会对双方造价争议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组对一审原告提出的 17项造价争议、一审被告提出的5项造价争议出具了专家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意见均无异议。造价鉴定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出具了补充意见。一审原告争议问题调增1,188,034.81元,一审被告争议问题调减925,392.59元,累计调增262,642.21元。双方当事人均对争议评审结论表示认同。
二审工程造价调整额为 262,642.21元,仅占工程总造价0.1%,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并没有大的调整,当事人却对两审判决态度截然不同,我们认为有两个原因:1、争议评审结论对鉴定意见做出了很大调整,一审原告争议问题调增1,188,034.81元,一审被告争议问题调减925,392.59元,调增减合计2113427.40元。说明争议评审结论对鉴定意见做出了较大修正。2、对争议问题充分与当事人沟通讨论,每一项评审结论做到有理有据,不被支持的当事人意见评审组要做出合理解释。
结语: 争议评审是介于 “调”“裁”之间一种较为中性解纷手段,在调裁之间可以灵活转换。诉讼过程中用好争议评审制度能提高调解效率、防止以鉴代审,提高专业问题的裁判质量,能疏导当事人情绪达到息诉服判。争议评审制度仍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将以求真务实态度在完善争议评审制度的道路上继续探索,在推动建设工程评调裁一体化工作方面做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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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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