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三)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在开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七)按规定调整概算所需的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预备费原则上用于因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增加的概算,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征得概算批复部门同意。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九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审核定调整概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以上内容选自《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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