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西安国防动员办
人防战时主出入口的概念见规范2.1.24条及3.3.1-1条;人防主要出入口和战时通风竖井设置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规范3.3.3条、3.4.1条及条文说明),确无条件设置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时,设置在倒塌范围内的战时主要出入口均应采取防倒塌措施(3.3.4及3.4.2条)。
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间距要求:各个主要出入口的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5米,并与地面环境相协调。(GB50805-2013第3.0.10条)
按照GB50038-2005第3.3.2-2条、05SFJ10-P60以及09版技术措施2.4.2条的内容,人防主出入口设置在地面建筑物内的前提条件是占满红线。地下室占满红线这一条件目前并不存在,因此,西安市范围内战时主要出入口均应设置在室外出入口,否则按违反规范强条处理。
①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见规范表3.3.3);
②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无窗孔剪力墙结构时(09技术措施第2.4.8条)
注意:战时主要出入口要设置在空旷地带,或者通往空旷地带。
战时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除人防办审批明确同意(人防办在图纸上标注准予掩埋的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外不得掩埋,地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原则上应一次施工到位,不预留平战转换。掩埋的出入口应满足3.3.1-4条要求。
各类盖板必须在满足承载力的前提下,设计合理尺寸,便于转换期人工搬运。
战时主要出入口优先设钢筋混凝土防倒塌棚架,钢结构难满足对战时城市大火的防护,应严格限制使用。确因条件限制采用装配式口部建筑时,验收前应安装到位,验收后可拆除编号妥善保管。
人防室外出入口设计均应按规范3.3.1-4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室外出入口和通风井既要考虑平时的防雨防水倒灌,也要考虑战时的防雨防水倒灌。
三个及以上相邻防护单元不可以共用一个室外出入口。《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3.1条第3款对于能够共用室外出入口的情况(人员掩蔽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之间、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库工程之间、物资库和物资库工程之间)已做了规定和限制。本条文只说到“室外出入口”,并没有明确说是战时主要出入口还是次要出入口。从字面上来说,只要是室外口,皆不能共用,不论主要出入口还是次要出入口。
共用室外出入口时,宽度计算时需同时考虑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在此口的疏散宽度,应予以叠加计算。
人防各出入口疏散应就近设置直通地面的楼梯,不得借用车库作为疏散路径。
防护顶盖段长度不小于5米(不同防护功能和等级工程有不同要求),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5米是两个不同荷载作用下的不同要求,两个应同时满足,不得混而为一。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应满足规范3.3.10、3.3.12条及3.3.14条的内外通道长度要求,不同材质的人防门的内通道长度均不相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应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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