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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版清单计价标准关于新增工程的解析与应用

发布于:2025-11-11 10:20:1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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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新增工程

【条文】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条文】 8.10.2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条文】 8.10.3 新增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规定的调整合同单价及按本标准第8.9节的计价规则确定,并满足下列差异因素所引起的价格影响的要求:

1 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

2 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

3 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

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4差异。

【条文】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2设施的费用;

3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4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解析】“新增工程”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的、不属于原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且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并经承包人接受的永久工程,可按原合同约定计算新增合同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合同价格。

【示例】某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工期2年,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通过书面指令委托承包人在原合同承包范围外增加3个配电房,初步测算工程造价约 100万元,承包人同意接受此部分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协商沿用原合同清单的综合单价,其中混凝土、钢筋工程根据现行市场价格调整,并就此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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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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