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查要求:
检查排放口CEMS 运行和质控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能否稳定、客观反映污染源排放状况。
1.建立《CEMS 运行质控手册》,确保CEMS 稳定运行;
2. 烟气排放口CEMS 安装、调试程序满足HJ75-2017、HJ76-2017 的质控要求。
(二)检查依据。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76-2017);
3.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三)检查程序。
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对排放口CEMS 进行改造升级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程序分为资料准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三个步骤:
1.资料准备。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排放口CEMS 至少稳定运行30 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递交CEMS运行质控记录以及至少30 天运行数据(包括质控数据)。CEMS运行质控按照HJ75-2017 要求进行。
2.资料审核。监测机构审阅CEMS 运行质控记录和30 天运行数据,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对照HJ75-2017,对排放口CEMS的质控措施要求、安装点位以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同时开展CEMS 比对监测。
(四)排放口CEMS 质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颗粒物、NH3 浓度较低,排放口CEMS 的安装、调试、运行除了应严格遵守HJ75-2017和HJ76-2017 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总体要求。
(1)SO2、NOX、颗粒物量程设置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2-3 倍;
(2)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在4℃以下;
(3)CEMS 应能够实现全系统校准;
(4)应按照HJ75-2017 和HJ76-2017 的要求,在现场检查前基于参比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物CEMS 进行相关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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