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供配电技术 \ 石化规关于变电所的探讨

石化规中规定: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问题:那变配电所是否可以设置在装置区外的丙类仓库内(靠外墙,防火墙分隔)作为装置区外单体或设施的区域性变配电所。但是变配电所属于第二类重要设施,是不是要执行表4.2.12中丙类仓库与第二类重要设施的间距要求?35米*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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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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