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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处置总量是否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量加核发量的20%?

发布于:2019-08-14 08:29:14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复制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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