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加压风机风量的计算选择
考虑实际工程中由于风管(道)的漏风与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为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效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3.4.1中提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执行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的11.1.4: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注:旧规中对“计算风量”一词的理解来自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3.4.2-1~4表格中的数值和3.4.5中公式,可见3.4.5的公式中的计算风量已包含漏风量。则旧规中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包括系统所需风量+漏风总量)*1.2
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中则指出,系统的设计风量应根据实际送风所需风量(即系统计算风量)并考虑系统运行时风管(道)、排烟阀(口)的漏风量确定,且不应小于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言下之意,计算风量不包含漏风量。则新规中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漏风总量且≮计算风量*1.2。
3.2加压风量计算(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1)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a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j=L1+L2
Ls=L1+L3
式中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s)。
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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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原则和流程2.1加压送风系统的基本设置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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