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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消防验收工作?

发布于:2023-03-14 10:07: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消防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消防验收是保证其有效性的重要一环,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各个领域相关的行业规范未能及时匹配,比如消防验收工作,老百姓的不理解、设计单位的违规、施工单位的弄虚作假交织在一起,给消防验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火灾事故不可避免,当危险来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应能起其作用,为人们生命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这是我们消防验收的最终目的。而如何做好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是必须切实关注的问题,国内也有多起追究消防验收人员责任的火灾案例。


一、深刻吸取教训

(1)
忽视被动防火措施


部分验收人员过度信赖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殊不知很多事故涉及的消防通道等被动防火措施问题,消防设施检测根本就不涉及,消防检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更何况多数检测报告都是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做,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质量把控的全面性、客观性难以得到保障。


(2)
存在漏项


消防的特殊性是动态的,建筑质量是静态的,消防安全事故风险发生的概率远远大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消防验收与其他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存在本质的不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在质监系统来说就是监督验收程序合法,由五方责任主体具体实施负责,而消防验收另外还需增加技术性现场查验,这正是以前外面传的消防验收难通过的原因,也是现在大家觉得难办的原因之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作为专用标准,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最主要法规的依据,技术性查验需到现场检查测试,记录表中共251个子项(A类91、B类109、C类51),每个子项按10分钟计算,完成规模大一点工程的验收,至少要2500分钟,时间紧、任务重,大部分验收人员以为通过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录像存档就可以了,殊不知录像拍摄的是否全面?是否对每个子项都进行了记录?如果未对录像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对,难免出现漏验现象。


(3)
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标准执行不统一


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与消防设计审查标准执行上不统一。

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需经过了设计、院审、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遵循的是住建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标准执行力度却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a)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a)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b)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部第13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建质[2013]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四、如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性要求来执行,┄”,即根据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表示“很严格”的用词“必须、严禁”强条(A类)要执行,表示“严格”的用词“应、不应、不得”非强条(B类)可以创造条件不执行,表示“有选择”的用词“宜、不宜、可” (C类)基本不审查。可以看出来,两个审查要点(规则)在审查时执行标准程度上对非强条(B类)不统一。设计有不完善的,审查也可能有遗漏的,但在审查环节少了一道,就少了一道发现问题的机率。

二是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标准执行不统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审查合格评定标准是:“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a)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b)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16》验收合格评定标准是:“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A类、B类、C类的划分同设计审查)。

可以看出:在C类标准上,设计审查执行标准程度比验收执行标准程度低,设计要求不严,施工要求只会更低。


二、造成消防验收难度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建设单位不履行首要责任


如:不重视工程规律,不重视工程质量,为了节约成本,随意变更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等;组织竣工验收(自验、预验收)过程中,由于技术力量不足、追求高周转、赶工期等原因,现实中竣工验收(自验、预验收)多由施工单位主导,施工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了利润最大化,难免出现有意(无意)规避问题、漏项现象严重、现场记录不完整、判定依据不充分、查验数据不可逆等;甚至有些施工进度根本就达不到验收基本条件,如建筑物外围还未落实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实体施工等,但建设单位都已经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合签署出具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不落实整改责任,未完成前一次消防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就再次申报消防验收,全程全权委托消防施工单位或消防检测第三方代办消防验收事宜等,另施工单位为尽快收回工程款,难免出现遮掩现象。


(2)
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


如:现场与设计不符或者未完成施工,各方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如实核查,便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上签署合格意见,施工单位一家几乎全权代表了所有各方。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与监管部门之间逻辑关系存在误区,并非是监管与被监管、猫和老鼠故意遮蔽的关系,而是共同面对这个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相互帮扶、同仇敌忾的同志关系。

河北、安徽、湖北等地区要求前期自验,试想一下,即使在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要求增加自验、预验收,但若还是都由由施工单位一家全权代表各方完成,走过场疏于形式,同样会失去第一道质量“防火墙”作用。作为“竣工验收报告"最主要内容的“竣工验收记录”,根本无法反映工程质量实质,不能为住建局后续组织消防验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造成下一步消防验收时间紧、任务重,必须从零开始仔细查验,难免出现疏漏!


(3)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内容不实


根据武汉、广州、厦门、义乌等住建部门下发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问题的通报”,消防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与现场实际或者设计文件不相符,如:现场消防系统联动测试时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不能正常动作等,或者避难间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相应耐火级别的防火门,而用普通木质门替代,但消防检测单位已出具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都是施工单位自己变通完成后,直接找合作的检测机构盖章签字的,报告的真实有效性根本无法保证,客观真实性根本难以保证,南京市、广州市住建部门对多家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处罚就证明了这一点。


(4)
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政策、资金、人员等落实不到位,甚至缺少作为现场查验必备的检测装备,如贵州个别地区,验收人员唯一的装备就是一把卷尺(当然是新采购的),内蒙古利用抽烟去测试感烟探测器的现象……;消防设计审查方面,住建部门自己没有能力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普遍做法是根据相关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对消防设计内容一并进行技术审查。但是,相当一部分城市缺少相关经费,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消防验收方面,现各地因没有执法资源无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抽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缺少检查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也没有业务办理系统,消防相关工作难以正常开展,造成监管隐患,也不利于便民化、全网办的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作为消防验收人员,该怎样按国家标准验收?消防验收记录如何存档?事后发生火灾如何追责?如安全疏散出口宽度不足,到底是验收时就不合格?还是后期人为改动了?目前部分住建局都用执法记录仪录制了视频,但没拆分到评定规则查验记录表中各子项,易存在漏项现象,无法为事后避免责任追究提供有力证据,应该把视频和各子项对照检查,以防遗漏。


三、如何做好消防验收工作?

(1)
规范验收行为


消防验收之前需对工程有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验收当中的重要部位与抽样检测类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现场查验过程要不断加强对各种消防验收设备的有效应用,还要结合望闻问切等一些传统消防工程验收的方式确保消防工程验收中的全面性、科学性、客观性。避免人为因素对判定结果的影响。

政府部门作为主导机构,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定稿具体实施日期翘首以盼,摸着石头过河不是长久之计。

对初验项目:

①组织验收人员熟悉设计图和竣工图;

②按照验收规范确定验收项目、部位、检查数量及标准;

③现场检查、测试、测量、拍照,留下验收影像资料;

④整理验收影像资料,制作验收情况文字图片档案,填写验收记录表,形成验收资料;

⑤承办人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⑥住建部门集体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对复验项目:对照初验不合格项逐条复查,并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2)
做好顶层设计,统一设计审查与验收标准执行尺度

 

施工图审查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均住建部门负责,在顶层设计上,将国家标准执行程度统一起来,避免两个审查规则不统一、设计审查与验收评定规则不统一的现象,并且设计审查合格评定规则应严于验收合格判定规则。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一并审查非强制性条文。


(3)
人才队伍建设


消防业务专业性很强,住建部门执法和监督人员普遍没有相关专业技术积累,对办理业务的流程和内容也不熟悉。因此,要将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做好,就得需要建立一支专业性与综合能力很强的消防工程验收的队伍,并且要有专业的人员来从事消防工程验收的工作,还要不断的扩大消防工程验收人员的队伍。另外,还要在消防工程验收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对消防工程验收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提升消防工程验收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此外,还要有执法监督的人员,并且要将消防专业特别是法律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安排到消防验收执法的工作岗位当中。除此之外,对于消防工程验收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不断加强对消防工程验收人员的法制培训。


(4)
加强环节衔接


做好设计、审核、施工、竣工、消防验收、事后监督各个环节,通过对上述环节来进行细化联验和分验交接制度的制定,有效落实各环节消防安全的责任,将消防验收责任有效的落实到工程建设各环节当中,建设过程也是验收过程,以免出现事后无法整改的情况。

验收完成后,不管采用的是联验还是分验的方式,都需各环节责任人员进行客观的工作记录,有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要对消防工程验收中的各个环节之间交接工作给予高度的关注,因此通过科学的移交程序来确保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当中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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