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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审计思考

发布于:2023-06-02 10:44:0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近年来,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各地普遍整合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土地等公共资源交易的保证金已全部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梳理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常见问题

(一)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仅对投标人应缴纳的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等进行了规定,但对保证金代收代管以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等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仅仅要求保证金管理单位建立代收代退制度,但并没有制定详细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因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据,各地在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管理流程和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现象。另外,保证金账户代理银行的选定及账户数量也因缺乏相关规定依据,各地在选定银行的数量及运营规范方面也不尽相同。

(二)保证金代收代退财务管理不规范。随着纳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种类和业务量的增多,交易保证金规模也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以某市为例,公共资金交易保证金收入从2016年的5.25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172.35亿元,公共资源的交易量和保证金规模和都大幅上升,保证金管理工作量亟需规范。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单位未建立保证金往来账簿,仅仅通过银行流水账来管理保证金收支;部分单位虽建立了保证金往来账簿,但存在交由代理银行记账、记账科目不细化、保证金未分笔计息等问题,造成了潜在的资金风险。二是保证金退付不及时。根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需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需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但现实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大量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付,巨额资金长期滞留在保证金账户,不利于保障投标人的权益。三是内部管理不到位。部分单位财务与业务岗位交叉设置,对账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实时和定期对账制度,存在资金挪用风险。

(三)主管部门间权责不清,保证金管理监督缺失。一是部门间权责定位不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履行的是保证金代收代退职能,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在各业务监管部门。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保证金的退付存在监管盲区和误区,业务监管部门在招标完成后往往缺少对保证金退还等后续事项的跟踪管理,部分业务监管部门甚至认为保证金相关事项的管理权限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提供代收代管服务时,即使发现了因招标人提交申请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保证金退付超法定时限的问题,受保证金交易量巨大、人员不足、内控执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难以对每笔应退未退保证金进行追溯并及时转报业务监管部门,同时也存在部分已推送事项无后续反馈的问题。二是外部监管缺失。由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未建立或执行不到位,缺少对各业务监管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保证金管理外部监督、追踪问效缺失,导致了保证金退付不及时、保证金被长期滞留等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的审计建议

(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省级层面,应尽快制定详细可操作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标准、管理流程、保证金专户设定等予以规范,指导各级机构统一管理标准,加强内控,防范风险。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财务核算。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履行好保证金代收代管职责,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范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做好保证金的代收代管工作,规范财务记账、利息退付、结存资金上缴等工作,做好资金明细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履行好代收代管服务职责,建立保证金收退明细台账,及时提醒招标人提交申请,按规定及时退付保证金,对于资金退付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向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反馈。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界定权责边界,确定统筹协调机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监管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业务监管部门的权责分工,形成牵头部门统筹跟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与异常推送、监管部门按时反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进行跟踪问效,加强对违规问题的信息公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运营管理,维护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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