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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建筑面积对比解析

发布于:2015-06-18 12:37:1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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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范变化较大,本文将对于新旧规划变化的差异做出详细对比和解读。本文涉及的内容由作者个人创作,不代表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立场。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2 术语
1)旧:2.0.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新:2.0.3结构层高:楼面和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变化: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旧:2.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新:2.0.10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变化:概念范围的扩大。
3)旧: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新:2.0.2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变化:定义更加具体
4)旧: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新:2.0.29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变化:概念范围的扩大。
新增术语: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围护设施、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
取消术语:回廊、眺望间、幕墙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3.0.4 对于场馆……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解释:新增悬挑看台计算规则
2)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GB/T 50353-2005: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场、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解释:①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规则由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调整为结构外围水平面积。②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m及以上计算全部,2.2m以下计算一半。旧版规定缺失。③出入口有顶盖部位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旧版规定按全部计算。
3)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m的部位应计算一半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设计比例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解释:
①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②规定了按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③取消了关于是否加以利用和是否有围护结构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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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解释:①围护结构调整为围护设施。②取消永久顶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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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解释:规定了有围护结构时和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计算规则。
6)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解释:挑廊、走廊、檐廊的规则中将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时计算一半的规定,修改为有围护设施时即计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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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解释:新增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解释:新增门廊、有柱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9)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GB/T 50353-2005: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解释:围护结构不垂直时规则改变,按坡屋面规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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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9……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
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场、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解释:新增有顶盖的采光井建筑面积,旧版采光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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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GB/T 50353-2005: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解释: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12)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解释: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需要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3)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GB/T 50353-2005: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解释: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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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GB/T 50353-2005: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解释:“与室内相同”相对“建筑物内”更加清晰,更易懂。
15)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GB/T 50353-2005: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解释:新增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1)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GB/T 50353-2005: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解释:增加装饰性结构构件不计算建筑面积
2)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6……挑出宽度在 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GB/T 50353-2005:6. ……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解释:
①增加“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②凡是与建筑物不相通的建筑部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8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解释:新增“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4)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解释:哪些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5)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GB/T 50353-2005: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GB/T 50353-2005: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解释:
①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的第 3.0.20 条计算建筑面积。
②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从不计算建筑面积中取消了。
③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从不计算建筑面积中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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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rrff1987
    bbrrff1987 沙发
    “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需要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何界定阳台在主体结构内呢?
    2015-08-11 2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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