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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学习

    前几天参加了王渭云老师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培训,心中的一些疑团也到了一定的解决,我对王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一句话很有感受,他说:规范是死的,人是活的。编制规范的专家也是人,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些条文在理解和运用的时候难免会出现偏差,但是作为政府的一些监督部门,例如消防大队等,应该站在合理的角度来运用规范,而不是一味的来卡你,让你按他们的理解意思来执行,这样就会出现不必要的争论和异议。当然由于时间关系,王老师在这边呆的时间不长,加上本人学习能力有限,以后还需多看、多学习。现把王老师的一些课件问题发到网上,希望能给大家得到一些帮助,另外各位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进行相互探讨,也许大家都会得到一些收获。解释一下:因现在某些网站或个人利用王老师的课件进行非法的金钱交易,所以王渭云老师这次没有把课件拷贝给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这些是我们当时用相机拍下来的,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还请各位海涵。

  •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行业专家对新规范进行解读: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

  •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问题,,,

    如何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没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西安班课件

    这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西安培训班课件,免费共享给大家!

  •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老版关于环管的问题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2条关于办公楼环管的要求为消火栓超过10个且消防用水量超过15L/S 的时候上环管,但是老规范8.6.1条要求办公楼超过体积10000立方米就得要求上环管希望大家 赐教

  • 急!!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8.6.3条

    第8.6.3条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哪 只有地下室一层的喷淋系统要设地下水池和水泵吗?用市政供水可以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新版正式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新版正式版为何没有有关火灾自动报警设置范围了,新火规也删了,总不能新建规也没了吧,那以后参考什么,还是什么都要做或不做。

  •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配套规范解析

    本帖最后由 中国建设协会 于 2014-10-29 10:13 编辑 各有关单位:(一)、培训内容(略,请来电索取)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防排烟怎样理解?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 其它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红字部分有些疑问,长度大于20m的内走

  •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论文简介: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投稿网友:coolmoon100 上传时间: 2013-11-0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的理解

    如何理解“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类等类似生产的厂房“中的类似的意思?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1、7.2.2

    规范的原文: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我有个疑惑,超过50米的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到底是沿着长边来呢,还是要根据20米来;还有7.2.2图示上的右边这个图,既然是要连续布置,为什么能出现登高场地20m,又没有连续布置呢?

  • 求助各位大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求助各位大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4.3 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

  •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问题

    在15年修改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的第5-14页中注释里有一条说:五层或五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这条里说的是否是说五层以下的该建筑防火分区还是单层计算,不用每层叠加计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讨论

    8.2.8.5条“与保护对象在5~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消火栓保护半径可是150m呢,如果在150m范围内的就不能算么?还要重新新建消火栓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履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履行GB 50016—2014标准,改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商议有关单位撰写,自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遵从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将“预防为主,防消融合”贯彻到底的工作方针,并深远汲取了我国近年来的重特火灾事故的教训并阐述出有关的经验结果的理论成果。例如库内防火分区质检是必需要使用防火墙展开相连的,因而绝不能使用其他分隔种类取代。                                                  

  • 新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新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 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2

    我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2条第二款“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消火栓”1.那像我们现在做的一个商住楼,一二层为商铺,三至五层为住宅(跃层,住一家人),我原来只考虑在一二层设消火栓,根据此规范,那三至五层岂不是也要设消火栓?在三层设还好,四五层都跑到人家里去了,想看看大家在做这类工程时候都是怎么解决?2.根据此规范,只要设有消火栓,每层都要设,那要是一层商场,设有消火栓,那其他的几层,无论规模多大,都要考虑??谢谢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式发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450号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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